关于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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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6-17 07: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所报《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宁晋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省宁晋县凤凰镇赵庄村南,宁晋凤凰医药化工聚集区内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园区北段预留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机械炉排焚烧炉,1套2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2台额定蒸汽52.07吨/小时余热锅炉。配套建设垃圾贮池、焚烧系统、汽轮发电及热力系统,新建垃圾卸料大厅、锅炉间、烟气净化间等。本项目主要处理宁晋县和新河县生活垃圾,总投资49433.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31.65万元,占总投资的25.76%。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34.66吨/年、氮氧化物420.8吨/年、化学需氧量26.7吨/年、氨氮2.14吨/年。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须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做好周边32个敏感点的公参工作,加强环保宣传保证公众知情权,有效化解社会风险。本项目生产用水严禁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配套管网工程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运行。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点火助燃原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宁晋县和新河县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就近收集至垃圾转运站,经压缩后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通过专用进厂道路运输入厂,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净化采用“SNCR+半干法机械旋转雾化脱酸反应塔+干粉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式除尘器(预留SCR和湿法脱硫空间)”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双筒80米烟囱排放。排放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消石灰、活性炭、干粉、水泥和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各自经一根20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池、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中部分冷却塔排污水排入宁晋县碧源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宁晋县碧源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指标。

本项目生活污水、除盐水系统反冲洗水、主工房及高架桥冲洗地面水、垃圾渗滤液排入新建的渗滤液处理站,采用“中温厌氧反应器+反硝化+硝化+外置错流式超滤膜(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和绿化用水,浓液用于飞灰稳定用水和石灰浆制备用水;除盐水系统排水中反渗透浓水回用于浇洒道路、广场,清水用于SNCR和锅炉系统;锅炉系统排水和部分循环冷却排水排入排污降温池,用于浇洒道路及广场、主工房及高架桥冲洗地面、息渣及炉渣冷却、石灰浆制备、烟气降温水,剩余循环冷却排水经絮凝过滤处理后,排入宁晋县碧源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池、渣坑、柴油罐、飞灰固化间、固化飞灰暂存车间、危废暂存间、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事故池、厌氧罐、污水管线、油罐区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依托的综合利用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期间,本项目产生的炉渣暂存于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有闲置仓库(该仓库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订单(2013年第36号)的要求);生活垃圾、各污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等送入焚烧炉内焚烧,石灰仓、活性炭仓、水泥仓和干粉仓除下的粉尘作为原材料再利用,废滤袋由厂家回收;烟气净化、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密闭封存、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用专用容器盛装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后,送固化飞灰暂存车间暂存,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后,定期送新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单独分区填埋,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18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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